5.2 组批
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。每熔铸一锅为一批。
5.3 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应对其化学成分、外观质量进行检验.
5.4 仲裁取样
5.4.1 取样: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%的碲锭,超高纯碲锭,但不少于2块。用10^~15mm的钻头,在碲锭表面对角线的中点及距两端点各四分之一处钻取,钻取深度不小于锭厚的三分之二,并去掉表层。
5.4.2 制样:将取得的试样用不锈钢乳钵研碎,缩分至不少于100g,高纯碲锭,再用玛瑙乳钵继续研磨至粒度不大于0.25mm。分三袋,碲锭,每袋不少于30g,
5.5 检验结果的判定
5.5.1 碲含量的判定:Te-1,Te-2牌号碲含量为百分百减去产品中实测杂质总量的余量;Te-3牌号的含量为产品直接分析测定值.
5.5.2 杂质含量的判定: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GB 8170中第3章规定进行;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,按GB1250中5.2.2条判定实测杂质含量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5.5.3 产品的判定:每批产品检验后,凡不符合3.2条规定时,应视该批产品为不合格,凡不符合3.3条规定的产品,应视该锭为不合格品。
5.5.4 仲裁时,仲裁检验结果为该批产品最终判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