储罐所用钢材应采用氧气转炉、电弧炉或平炉冶炼。对于标准屈服强度下限值大于390 MPa的低合金钢钢板,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。 当对钢材有特殊要求时,如要求增加力学性能检验率,提高无损检测要求,较高的冲击功指标等,应在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标明。 施工单位对罐体及主要附件(接管、法兰、补强板等)的材料代用,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更改批准文件,并将该改动内容在竣工图上作详细记载。
(二)负责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(含核电)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,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,监测能源发展情况,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,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。
为了保证储罐安全运行,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,达到安全、长寿命、综合效能高的目标,结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,制定本规程。储罐在建造、运行和管理的全寿命期内,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关于设计、制造、施工、试验、使用、维护、修理、改造等各环节有关安全的技术规定。储罐的设计、制造、施工、试验、使用、维护、修理、改造除应遵守本规程外,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的标准、行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。